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美麗安診所即 李義三
兼訴訟代理 孫洪春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
○ ○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美麗安診所即 李義三
兼訴訟代理 孫洪春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
○ ○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