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美麗安診所即 李義三
兼訴訟代理  孫洪春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
○          ○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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