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8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宏駿
被   告  王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88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昕韋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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