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14號聲請人 廖新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黄心怡 、 王俊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黄心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相對人黄心怡、王俊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