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移審訊問時認為本案除被告已坦承犯行外,並有被害人之指述、其他共犯之供述、警卷內所附監視錄影畫面等足證被告犯嫌重大,被告數天內連續為2次加重強盜犯行,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本院贅記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自97年12月19日起予以羈押,其後並經本院裁定自98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被告涉犯2件加重強盜犯行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迄今仍然存在,自應依法延長羈押,本院並已於98年5月12日審判期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98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之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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