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3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沈智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943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