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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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4號原告 紀宏駿
紀宏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被告 紀錦雲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 紀潘秀珠
紀錦淑 紀筱紋 紀錦毓 紀錦峯 紀銓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告應陳報被繼承人 紀献瑞 所遺金戒指一枚重量若干?該金戒指於民國98年4月14日紀献瑞死亡當日其價值若干?原告主張該金戒指值新台幣(下同)90,000元,被告有何意見?
二、被告紀筱紋應陳報其取走之堆高機一台於98年4月14日紀献瑞死亡當日其價值若干?原告主張該堆高機值120,000元,被告有何意見?
三、證人 闕豐裕 有傳訊必要,以證明闕豐裕與紀献瑞間有無債權債務關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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