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抗告人 鄭鴻忠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2年12月31日102年度重上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用。茲命於本裁定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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