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抗告人 鄭鴻忠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2年12月31日102年度重上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抗告人迄今仍未遵期補繳抗告費用,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