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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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26號聲請人 鍾政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政豐 (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00年8月16日。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並提出相對人洪政豐(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