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27號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錢碧玲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6,99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