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78號原告 許昭智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琡鈐
李美霓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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