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23號聲請人奇倡有限公司聲請人邦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仁智 相對人簡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黃淑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簡黃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應繳費用1千元;又一聲請人對一相對人為一案件,本件有二聲請人,應分別徵收之)。
三、提出聲請人奇倡有限公司、聲請人邦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若莊仁智非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另提出蓋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四、 陳明 票號694252號及777907號之確切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僅能請求自到期日以後之利息)。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