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9號原告 許益誠 被告 藍金田
黃宜蓁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