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五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同年十一月五日、九十年一月五日、九十年三月五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此項裁定業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當庭諭知,並發生效力,爰後補書面裁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張智雄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