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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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8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張博雅 訴訟代理人丁○○
乙○○丙○○右原告因農保事件,不服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為被告之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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