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九號
上訴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衍志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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