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被告 辛楠 即 辛涁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