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悦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悦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悦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3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4月以上、1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被告屢犯施用毒品案件而為查獲,可見渠未能澈底改過自新,仍自陷毒害之情狀,又參以如附表所示各判決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之標準,爰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表】受刑人陳悦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1日│106年4月13日│107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736號│度撤緩毒偵字第243號│度撤緩毒偵字第22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863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73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1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4日│108年7月31日│108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863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73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1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9日│108年8月23日│108年10月2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77號(業已於10│度執字第2904號│度執字第3934號│││8年9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