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林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泳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394,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6,450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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