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109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 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均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在案。查陳慶瑞律師僅於本案偵查中受被告楊惠萍委任,於本院審理中則未提出委任狀,是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明顯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曾雨明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