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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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