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四號),本院認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茲查,被告前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因犯竊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繫屬本院,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二一、一五三九六號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與本案之竊盜犯行,相隔僅五月,且犯罪手法相近,核被告應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法律上同一之案件,是依前揭條文所示,本件為已經提起公訴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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