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 陳生園 即生園工程行
乙○○ 詹生新 即新盈企業社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