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八十五年度全五字第二六六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五年度全五字第二六六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