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32號抗告人 童建程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業於民國101年3月20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原審應僅對附表編號2、3所示竊盜罪定應執行刑,方屬合法,為此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依法應併合處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並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縱其中一部分刑罰已執行完畢者亦同。
三、經查:抗告人童建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確定,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8月,並得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本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雖已於101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其後原審又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三罪之應執行刑;然如附表編號1所示在原審裁定前已先執行完畢之罪,因合併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係執行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應將已執行完畢之刑期自應執行刑中扣除,並不影響抗告人之權益,亦非原審定執行刑時所應審酌之事項。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4日晚間某│100年11月16日15時│100年11月21日20時│││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731號│第27026號、101年度│第27026號、101年度││││偵字第3975號│偵字第39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75│101年度易字第949號│101年度易字第949號││事實審││號││││├────┼─────────┼─────────┼─────────┤││判決│100年12月19日│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0│101年度易字第949號│101年度易字第949號││判決││號││││├────┼─────────┼─────────┼─────────┤││判決│101年2月4日│101年6月26日│101年6月2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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