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馬秋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
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四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
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一0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