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聲請人 邵裕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附表(增列受款人邵裕安)。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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