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修廷
胡瑋銘林宥全鍾知哲廖源鑫蔡皓丞(原名 蔡宏昌 ) 許逢軒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偉修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陳睿哲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713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108年度偵字第4860號、108年度偵字第5500號、108年度偵字第5533號、108年度偵字第5682號、108年度偵字第5916號、108年度偵字第6474號、108年度偵字第6592號、108年度偵字第8418號、108年度偵字第977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109年度偵字第1005號、109年度偵字第2031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附表二「對應附表一犯行部分」欄所示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就附表二「對應附表一犯行部分」欄均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羅修廷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胡瑋銘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宥全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鍾知哲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廖源鑫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皓丞即蔡宏昌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許逢軒犯附表二所示之罪,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睿哲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 羅修庭 於民國107年11月間某日; 何家宇 (未到案,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通緝中)於108年1月23日前某日;蔡宏昌於108年2月間(蔡宏昌被訴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號、109年度訴字第83號、109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廖源鑫於107年10月間某日(廖源鑫被訴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鍾知哲於107年12月中旬;林宥全於108年1月間(林宥全被訴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3279號起訴);少年王○竣於108年1月;少年溫○錦於108年3月間;許逢軒於108年3月21日(許逢軒被訴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判);胡瑋銘於108年1月17日(胡瑋銘被訴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267、3049、3279、3321號、108年度少年偵字第30號起訴);陳睿哲於108年1月間,應允參與綽號「救肺散」「大盜」、「 煥榮 」、「風生水起」、「 小凱 」、「 貝吉塔 」、「 卡爾 」等成年男子所主持、操縱、指揮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
二、羅修庭負責招募車手、發放車手提款卡及收水等工作;何家宇,擔任車手頭負責指揮車手持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及收水等工作;蔡宏昌擔任車手頭及與上手水房聯繫等工作;廖源鑫招募車手等工作;鍾知哲原擔任車手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後升任為車手頭,負責指揮車手提領贓款兼在旁照水(把風)及收水等工作;林宥全擔任車手的工作,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少年王○竣擔任車手,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少年溫○錦擔任車手,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許逢軒擔任車手,負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胡瑋銘,擔任車手,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陳睿哲擔任車手,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贓款。
三、綽號「救肺散」「大盜」、「煥榮」、「風生水起」、「小凱」、「貝吉塔」、「卡爾」等成年男子自108年1月間某日起,共同基於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大盜」擔任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之控機職務,在微信群組中發布該詐欺集團成員所告知經電信話務機房詐騙被害人已匯至詐騙帳戶得手之情形,用以指揮車手頭監督車手提領贓款,並由收水人員收取贓款等事宜。 嗣羅修廷 、何家宇、鍾知哲、蔡宏昌、廖源鑫、許逢軒、胡瑋銘、陳睿哲、林宥全、溫○錦、王○竣等人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彼此分工合作,遂行詐欺取款之提領事宜。詐欺方式為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帳戶」之提款卡持有人取得該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持有人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另由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帳戶,後由「大盜」在微信群組中發布該詐欺集團成員所告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已匯入款項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帳戶之情形,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提領車手」前往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後交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共犯」。
四、案經李○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魏○慧及張○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梁○禎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李○華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吳○雯及陳○伶訴由 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鄭○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程○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邱○貴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鄭巧瑋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林○莉及 廖園 、顧○心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吳○臻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柯○基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楊○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賴○陽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李○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珠及曾○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林○清及陳○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葉○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騰及王○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郭○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楊○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黃○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周○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黃○惠及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楊○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劉○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曾○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余○寧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黃○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王○雅訴由彰化警察局溪湖分局、黃○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陳○良及鄭○廷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鄧○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劉○寬及余○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洪○鳳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詹○吉及黃○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袁○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劉○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陳○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鄒○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黃○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李○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馮○盛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蘇○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蕭○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涉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等就附表二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三第429頁至第430頁、本院卷四第70頁至第71頁、第396頁至第397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起訴書第5頁犯罪事實有記載「羅修廷將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帳戶」之提款卡交給蔡宏昌、鍾知哲、何家宇等3人,蔡宏昌、鍾知哲、何家宇等3人再將提款卡分別交給胡瑋銘、林宥全、王○竣、溫○錦、許逢軒、陳睿哲等人前往提款,....,並將所得款項交給鍾知哲、蔡宏昌轉交給羅修廷、何家宇,再由羅修廷、何家宇依指示將贓款交給風生水起等人。」及於起訴書第64頁論罪欄說明「被告羅修庭、何家宇、蔡宏昌、鍾知哲、胡瑋銘、林宥全、廖源鑫、許逢軒、陳睿哲等人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各與附表一「共犯」欄、「提款車手」欄所示之人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惟起訴書附表一部分,本案9名被告分別出現於「共犯」欄或「提款車手」欄,與檢察官上開犯罪事實及論罪欄之記載有所不符合及明確,業經本院詢問起訴真意,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陳稱:起訴書之附表一「共犯欄」及「提款車手」有提及之被告才是該次犯行起訴對象(見本院卷四第395頁),故本件起訴範圍應以附表一「共犯欄」及「提款車手」為準,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等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證稱相符,此外復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佐(證據出處亦詳見附表一),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可採。
四、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查本案被告等雖未親自實施詐騙被害人或告訴人等人,惟其配合其他成員向被害人或告訴人拿取款項,再將贓款交付同詐欺集團成員,是就其所取款之金額部分,認被告等與前述之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後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即已成立該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被告羅修廷、鍾知哲及陳睿哲明知其加入之綽號「救肺散」「大盜」、「煥榮」、「風生水起」、「小凱」、「貝吉塔」、「卡爾」之不詳成年男子之集團,係具持續性與牟利性之犯罪組織,仍於上述時、地加入,所為自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雖未親自詐騙,依前述說明,仍無解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成立。
(二)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下稱新法),本次修法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ActionTaskForce,下稱FATF)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完整規範洗錢之所有行為模式。不惟就洗錢行為之定義(第2條)、前置犯罪之門檻(第3條)、特定犯罪所得之定義(第4條),皆有修正,抑且因應洗錢行為定義之修正,將修正前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區分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罪,而有不同法定刑度,合併移列至第14條第1項,亦不再區分為不同罪責,同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澈底打擊洗錢犯罪。從而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只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為已足。申言之,洗錢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規定未盡相同,因此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不僅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主觀上更須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上列被告羅修廷等8人於上述時間、地點提領或收取詐欺取財款項,再將犯罪所得款項轉交詐騙集團上手,所為已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其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而移轉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甚明。
(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其中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兒童)犯罪之規定,係對被害人為少年(兒童)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最高法院92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提款車手」欄所示車手王○竣為00年0月生、溫○錦為00年00月生,被告羅修廷、被告蔡皓丞即蔡宏昌及被告許逢軒於行為時係成年人,被告羅修廷、被告蔡皓丞即蔡宏昌及被告許逢軒係成年人與少年故意犯罪。另連同被告羅修廷等8人自身,尚有綽號「救肺散」「大盜」、「煥榮」、「風生水起」、「小凱」、「貝吉塔」、「卡爾」之不詳成年男子參與,犯罪行為人至少有3人以上。是核被告羅修廷於附表一各編號(除編號45、49、51、53外)中有於「共犯」欄出現之羅修廷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提款車手欄有王○竣或溫○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9部分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胡瑋銘於附表一各編號(除編號1李○美部分、2、7外)中有於「提款車手」欄出現之胡瑋銘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林宥全於附表一各編號(除編號1張○姿、2外)中有於「提款車手」欄出現之林宥全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鍾知哲於附表一各編號(除編號1、2外)中有於「共犯」欄出現之鍾知哲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廖源鑫於附表一各編號(除編號45、49、51、53外)中有於「共犯」欄出現之廖源鑫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蔡皓丞即蔡宏昌於附表一各編號(除編號9及參與組織犯罪、編號45、49、
51、53外)中有於「共犯」欄出現蔡宏昌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提款車手欄有王○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被告許逢軒於附表一各編號(除編號55、57、58、59外)中有於「共犯」欄或「提款車手」欄出現之許逢軒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提款車手欄有溫○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陳睿哲於附表一各編號中有於「提款車手」欄出現之陳睿哲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37部分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起訴意旨就被告陳睿哲附表一編號37雖漏未記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被告許逢軒漏未告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加重事由,然經本院告知罪名(見本院卷三第425頁,本院卷四第70頁),對被告陳睿哲及被告許逢軒防禦權並無妨害,本院自得審理。另公訴意旨認被告廖源鑫就(提款車手欄有王○竣)部分,亦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然被告廖源鑫於本件行為時僅19歲非成年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有所誤認,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本院卷四第70頁),附此敘明。
(四)附表一各編號內「提款車手」欄所示提款車手就各次提領各被害人款項的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時間及空間密切接近情形下,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上一罪,各為接續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提領車手」及「共犯」與綽號「救肺散」「大盜」、「煥榮」、「風生水起」、「小凱」、「貝吉塔」、「卡爾」等成年男子就上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羅修廷等8人於附表一各編號之被害人所為犯行,各均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或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或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涉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應依法加重之。被告羅修廷等8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詐欺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處罰(其中被害人張○姿有出現於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林○莉有出現於附表一編號11、12;被害人吳○臻有出現於附表一編號11、13;被害人黃○婕有出現於附表一編號27、28;被害人陳○良有出現於附表一編號30、31、32、
33、34、38、39、40、41;被害人陳○春有出現於附表一編號55、57、58、59等部分,雖同一被害人出現於不同編號,仍僅各論以一罪)。另被害人陳○良除本件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31、32、33、34、38、39、40、41因遭詐騙而於108年3月14日匯入款項之情外,尚有因遭同集團詐騙而於108年3月13日匯入款項等情,是108年3月13日被害人陳○良遭詐騙而匯入款項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為單純一罪關係,本院已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擴張審理範圍及告知被告(見本院卷四第411頁)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等正值青年,竟不思正途賺取錢財,貪圖高額報酬,與其餘行騙者勾結,共同施以詐術詐欺告訴人,導致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物損失,更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鉅,所為洵屬不該,暨兼衡被告羅修廷自陳高中肄業、未婚無子、現與母親及妹妹同住、以載送工人上下班為業、家境勉持、前有同時期之前科(見本院卷四第464頁);被告胡瑋銘自陳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前無業、與父親同住、家境勉持、前有本件同時期的詐欺前科(見本院卷三第482頁);被告林宥全自陳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前於家裡工廠上班、與父母同住、家境普通、前有本件同時期的詐欺前科(見本院卷四第147頁);被告鍾知哲自陳國中畢業、未婚無子、前與奶奶同住、前從事便利商店、家境勉持、前有同時期詐欺前科(見本院卷四第464頁);被告廖源鑫自陳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前於酒店當少爺、與父親及繼母同住、家境普通、前有本件同時期的詐欺前科(見本院卷四第147頁)被告蔡皓丞即蔡宏昌自陳高職畢業、未婚、未婚妻懷孕中、現與外公、未婚妻同住、現從事白牌計程車、家境貧窮、前有同時期之前科(見本院卷四第464頁);被告許逢軒自陳大學肄業、未婚無子、前在夜市燒烤店工作、獨住、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前有本件同時期的詐欺前科(見本院卷四第147頁);被告陳睿哲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無子、現從事貼磁磚工作、家境勉持、前無前科(見本院卷三第482頁)等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素行,及被告羅修廷等8人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就詐欺犯行所跨越之期間、涉及人數及金額等情,除被告許逢軒外,各定應執行之刑。
六、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羅修廷自陳收水每次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天計算(見本院卷四第396頁);被告胡瑋銘自陳:於附表一編號5、6部分,分別取得報酬為1,600、800元一情(見本院卷三第481頁);被告林宥全及廖源鑫於警詢及本院中自陳:所領得的金額是提款金額的2%,但108年2月23日後都沒有領到錢(見本院卷四第70頁);被告鍾知哲自陳所獲得報酬是提領的百分之一,都有拿到錢(見本院卷四第396頁);被告蔡宏昌即蔡皓丞自陳所取得報酬為提領金額的百分之一,但總領得金額不超過4萬元,從涉及提領最開始那天起算(見本院卷四第396頁);被告陳睿哲自陳於附表一編號4取得250元、編號8取得490元、編號37取得990元、編號38取得1,500元、編號39取得1,500元、編號40取得1,000元、編號41取得1,590元、編號42取得1,200元、編號43取得1,490元,扣案之手機與本案無關及扣案之2,500元是本案最後一次提領回溯歷次提領之報酬(見本院卷三第481頁、第482頁)、被告許逢軒自陳所取得報酬係提款金額的1.5%等語(見0347號警卷一第97至103頁),而參以附表編號56,被害人蕭○采遭詐騙所匯入款項為33,233元,以該金額計算,被告許逢軒所獲得報酬為498元(元以下不予計算)等情,是扣案之被告陳睿哲報酬2,500元於提款被害人陳○良犯行項下沒收;其餘未扣案之被告等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另扣案被告陳睿哲手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七、保安處分部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一)罪刑法定原則,指法律就個別犯罪之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應明確規定,俾使人民能事先預知其犯罪行為之處遇。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均分別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中,定有明文。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於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因此,上開對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在文義射程範圍內,依體系及目的性解釋方法所為之解釋,屬法律解釋範圍,並非對同條但書所為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亦與不利類推禁止之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明確性原則無關。
(二)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三)查被告羅修廷、陳睿哲為青年人,且目前僅有同時期之詐欺犯行,其餘並無財產犯罪之前科,此有被告羅修廷及陳睿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57頁至第165頁),與以犯財產犯罪維生情形自難相提並論,且被告羅修廷目前已有有正當工作,況改正被告等犯行之有效方法,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係就被告人身自由之長期且嚴格之限制,自應從嚴認定之。綜合被告二人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情研判,給予適當之徒刑處罰已足,倘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則非屬適當甚且過度,故依比例原則,本院認為並無藉由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方式以達教化與治療目的之必要,爰不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偵查起訴,檢察官吳明駿、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芷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附檔附表二:
┌──┬─────────┬──────────────────────────┐│編號│對應附表一犯行部分│罪刑欄│├──┼─────────┼──────────────────────────┤│1│編號1被害人張○姿│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編號2被害人張○姿│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陸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胡瑋銘、林宥全及鍾知哲部分重複起訴)│├──┼─────────┼──────────────────────────┤│2│編號3被害人魏○慧│鍾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編號3被害人張○有│鍾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編號4被害人梁○禎│鍾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睿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編號5被害人李○華│鍾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胡瑋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編號6被害人吳○雯│鍾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參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胡瑋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編號7被害人林○月│鍾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胡瑋銘部分重複起訴)│├──┼─────────┼──────────────────────────┤│8│編號8被害人鄭○龍│鍾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睿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編號9被害人程○芳│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皓丞即蔡宏昌涉犯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及參與組織犯罪部分,業經判決)│││││├──┼─────────┼──────────────────────────┤│10│編號10被害人邱○貴│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編號10被害人鄭○偉│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編號11被害人林○莉│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編號12被害人林○莉│││││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編號11被害人吳○臻│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編號13被害人吳○臻│││││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編號14被害人柯○基│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編號15被害人廖○園│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編號16被害人楊○玉│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編號17被害人賴○陽│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編號18被害人李○樺│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編號19被害人陳○珠│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編號20被害人林○清│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編號21被害人葉○承│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2│編號22被害人陳○伶│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3│編號23被害人高○騰│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4│編號23被害人王○雅│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5│編號24被害人郭○軒│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6│編號24被害人楊○定│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宥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7│編號25被害人黃○琪│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編號25被害人周○佳│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編號25被害人黃○惠│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編號26被害人楊○瑩│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編號26被害人劉○茗│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編號26被害人曾○瑩│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編號26被害人余○寧│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編號27被害人黃○婕│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編號28被害人黃○婕│││││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編號29被害人王○雅│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編號29被害人黃○豪│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編號30被害人陳○良│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號31被害人陳○良││││編號32被害人陳○良│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編號33被害人陳○良│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編號34被害人陳○良│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編號38被害人陳○良││││編號39被害人陳○良│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40被害人陳○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參│││編號41被害人陳○良│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睿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編號35被害人李○怡│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9│編號36被害人鄭○廷│廖源鑫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編號37被害人鄧○蘭│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睿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編號37被害人劉○寬│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睿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編號42被害人洪○鳳│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睿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編號43被害人詹○吉│羅修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睿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編號44被害人袁○陵│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5│編號46被害人鄭○芬│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6│編號47被害人余○妃│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7│編號48被害人顧○心│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8│編號48被害人顧○心│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9│編號50被害人鄒○翠│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0│編號50被害人黃○智│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1│編號50被害人黃○敏│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2│編號52被害人馮○盛│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3│編號52被害人蘇○如│廖源鑫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蔡皓丞即蔡宏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4│編號54被害人曾○招│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編號55被害人陳○春│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編號57被害人陳○春│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編號58被害人陳○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編號59被害人陳○春│(許逢軒部分業經判決)│├──┼─────────┼──────────────────────────┤│56│編號56被害人蕭○采│羅修廷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逢軒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