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1號原告 阮美幸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李煥熏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