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勝凱義務辯護人張漢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勝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姚勝凱因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
4月29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從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看出被告之前有竊盜刑案,被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而被告承認有本案起訴書所載二次竊盜犯行,另被告以燒燬放置公寓一樓樓梯間機車之方式以便趁亂竊盜在附近的BMW汽車,被告之手段兇殘,不顧機車所在的公寓有可能發生火災之危險,足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3年7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罪嫌重大,且從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看出被告之前有竊盜刑案,被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被告於本案承認有起訴書所載二次竊盜犯行,另被告是以燒燬放置公寓1樓樓梯間機車之方式以便趁亂竊盜在附近的BMW汽車,被告之手段兇殘、不顧機車所在之公寓有可能發生火災之危險,且從今天(103年7月16)證人證詞中可得知當時火災之火勢不小,有達到一個人的高度,對樓梯間所在的整棟公寓的住戶會有生命的危險,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非以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認被告應予繼續羈押;本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當庭宣示被告應自103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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