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0號
103年度聲再字第2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95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以聲請再審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無庸命其補正,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抗字第487號裁定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建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95號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對上開102年度訴字第9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然未於聲請狀內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其他任何證據,有刑事再審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定程式,且本院無庸命其補正,即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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