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3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進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歷史帳單查詢表所載;請求金額65,754元之繳款截止日係103年4月24日,與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不同)。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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