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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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4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簡逸松 債務人 宗靜宜 債務人 宗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宗靜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宗靜宜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宗冠文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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