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42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宜蓁 (原名: 吳芊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吳宜蓁(原名:吳芊彗)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