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 沙小字 第八一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徐中一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六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