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小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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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八三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補充理由狀,敘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