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32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黃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ꆼ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