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孔姞力
代 理 人  徐曉萍 律師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
,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獲全部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法
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聲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
市大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
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
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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