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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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6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林芊亨
被 告 吳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壹拾ꆼ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壹拾ꆼ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