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秀菊
      紀 江秀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新賓江新湖 間請求確認
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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