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19號
反訴原告 于永寰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
反訴被告 陳基常
上列兩造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萬8,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反訴原告之反訴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