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695號
原   告  白婉萱
訴訟代理人  董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
告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69,769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裁判費5,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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