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695號
原 告 白婉萱
訴訟代理人 董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
告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69,769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裁判費5,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