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74號
上 訴 人  陳建霖 (原名 陳建和
      王ꆼ泉
      巧軒食堂即 李致瑩 (原名李ꆼ雲)
被上訴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陳建霖收受,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寄
存送達上訴人王ꆼ泉收受,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送達上訴
人巧軒食堂即李致瑩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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