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李朝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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