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法定代理人 簡祥紋
傅秋風 右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六月十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