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所示經營電子遊戲場所用之物」,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
一、(如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一四四號所載)開分記帳簿肆本、出勤表肆張。
二、電子遊戲機具(台)共貳拾陸台(含IC板貳拾陸片):
(一)撲克牌拾貳台;
(二)珠子台叁台;
(三)麻將台伍台;
(四)水果盤叁台;
(五)瑪琍大戰水果盤壹台;
(六)皇冠列車水果盤壹台;
(七)沙漠風暴水果盤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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