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翊吟
王玉嬋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翊吟、王玉嬋因共同觸犯商標法第97條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經查被告上揭共同觸犯商標法第97條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以103年度偵續字第2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於104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1│chanel貼紙│14個│├──┼──────┼──┤│2│adidas貼紙│14個│├──┼──────┼──┤│3│拉拉熊貼紙│14個│├──┼──────┼──┤│4│iphone貼紙│24個│├──┼──────┼──┤│5│哆啦a夢貼紙│4個│├──┼──────┼──┤│6│櫻桃小丸子貼│2個│││紙││├──┼──────┼──┤│7│蠟筆小新貼紙│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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