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63號原告 王興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廖名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興鐘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623,029元【計算方式為:5,799,910元《131.19(即A部分)×44,210元=5,799,910元》+25,823,119元《118.73(即C部分)+117.74(即D部分)+118.78(即E部分)+
144.18(即F部分)+133.35(即G部分)=632.78×40,809元=25,823,119》=31,623,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34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89,34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