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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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1126號、99年度易字第80號判決各1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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