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79號聲請人 鄭竹君 相對人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調解成立內容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本爭議案(薪資、加班費、特休折算工資、勞工保險差額及資遣費)以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元達成和解,資方共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給付壹萬陸仟元,第二期於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給付壹萬陸仟元,第三期(末期)於於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給付壹萬陸仟元,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資方於前述指定之日期匯款至勞方指定之帳戶(戶名:鄭竹君,帳號:000000000000,銀行:華南銀行文山分行)。」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就薪資、加班費、特休折算工資、勞工保險差額及資遣費以新臺幣(下同)48,000元達成和解,並按如主文所示之調解內容,分3期給付至伊指定之帳戶,惟相對人僅給付第1期和解金1萬6,000元,自109年6月25日起即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尚餘3萬2,000元未給付,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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